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相關業者應於103年7月1日起依循辦理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3-04
  • 更新時間:103-03-04
為及早提供消費者完善食品標示資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3月3日公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應依果蔬汁總含量標示原汁含有率及相關醒語。該規定之生效日期由原公告之104年7月1日調整至103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
本規定適用外包裝標示敘及果蔬名稱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重點包括:
一、 果蔬汁總含量達10%以上者,需標示原汁含有率;且始得以果蔬汁為品名,若為綜合果汁,需於品名或包裝正面明顯處揭露該產品為綜合之意義。
二、 果蔬汁總含量未達10%者,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10%」,或直接標示原汁含有率。
三、 未含果蔬汁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如品名含果蔬名稱,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字樣。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將問答集放置於該署網站
(www.fda.gov.tw)之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Q&A,惠請業者密切注意,即時配合辦理,如於施行日起查獲產品未依第22條規定完整標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