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衛生福利部再次說明服貿協議社會服務業開放內容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 建檔日期:103-03-27
  • 更新時間:103-03-27
社工學生聯盟今(27)日到衛生福利部遞交陳情書,並表達對服貿協議中社會服務業開放內容之訴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陳美蕙副組長出面接受。社會及家庭署再次說明社會服務業開放內容重點為:(一)我們有限制陸方在我國設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規模在49床以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規模在29床以下; (二)陸方投資必須與本國人合夥,資金比例不得超過50﹪,所以陸方沒有主控權; (三)陸方投資設置的機構代表人必須是我國國民; (四)應依照我國老人及身障福利相關法規申請設立, 在設立規範中已特別規定不得營利,同時也要接受主管機關的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五)我國相關的評鑑或品質的要求都較高;(六)本次協議未開放專業人士,諸如護理人員、社工、照顧服務員等來臺提供服務;(七)機構聘用的服務人員需具有我國相關法規規定的專業資格。
社會及家庭署表示,感謝學生代表對於我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未來發展的關切,為維護我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權益,未來陸方至我國設立老人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仍須遵守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即使是目前開放的小型機構仍須接受主管機關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社會及家庭署也會秉持審慎嚴謹態度,加強各項監督、管理與輔導措施,讓國人有良好的就養環境。
社會及家庭署再次強調,現行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類型有分財團法人福利機構及小型機構,但基本上就是老人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皆須依法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政府會依法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