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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標示萊克多巴胺含量不可行之原因說明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1-06-10
  • 更新時間:101-06-10
基於保障國人食品安全的立場,衛生署對於進口牛肉安全絕對是嚴格把關,堅守行政院針對萊克多巴胺案所提之政策方向,並廣納各界意見,審慎評估,參照目前日、韓等國家最嚴格的安全容許10 ppb,並與專家學者討論訂出適合國人且安全的安全容許,除此之外,衛生署將透過所提出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擴大食品強制標示範圍,對於「以牛肉為主原料」之食品均需要強制標示原產國,透過「強制標示」的推動,消費者即可藉由肉品上的原產地標示,加以選擇。對於主婦聯盟要求在牛肉產品上標示萊克多巴胺含量一事,衛生署說明如下:
一、 不論是農藥或動物用藥,只要是根據科學依據所訂出的安全容許都是安全的,換言之,只要牛肉產品中萊克多巴胺含量低於安全容許都是安全的。每頭動物對於萊克多巴胺的代謝有快有慢,每塊牛肉標示出個別含量實務上並不可行,且沒有必要性。衛生署會加強邊境查驗措施及市場監測頻度,不符合安全容許的產品一律退運或銷毀,不得進口。
二、 在安全容許以下的產品都是安全性的,且已強制規定牛肉產品必須標示原產國,此一規劃措施足以讓消費者選擇性消費。由於動物用藥的種類不只萊克多巴胺,且衛生署也已訂出多種動物用藥的安全容許,僅強制要求在牛肉產品上標示萊克多巴胺,並不符合現行行政作業之一致性原則。
三、 我國已是WTO會員國,對於標示規範仍宜遵循不歧視原則,強制要求在牛肉產品上標示出萊克多巴胺的含量,並不符合世界貿易的規範。
衛生署再次強調,食品安全攸關人體健康問題,絕對不容輕忽,衛生署絕不會犧牲國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