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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或郵購國外食品需報驗,未經查驗不可售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05-27
  • 更新時間:106-05-27

近年國人利用連續假期至國外旅遊風氣盛行,同時攜帶土產食品回台;或上網向海外賣家購買時下流行之食品,不但供自己食用亦上網轉售。小心!你可能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無論為自行攜入或透過網路購買海外食品,如超過免驗範圍亦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有販賣銷售之行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第30條第1項,可處以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

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惟類別、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二)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三) 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四)食品添加物重量為1公斤以內(但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內) ;(五)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及茶葉重量為1公斤以內;(六)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未超過1.2公斤。若欲查詢申請輸入食品查驗相關資訊請上http://www.fda.gov.tw;或洽詢食品藥物管理署各港埠辦事處。

食藥署提醒您,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取得輸入許可通知,既合法又有保障。勿違法販售未經查驗許可之食品;也不要購買外包裝無中文標示之違法食品。若發現有違法或有疑慮之食品,請撥打1919全國食安專線檢舉或洽詢各地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