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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單位持續監督遠東油脂公司產品下架回收情形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03-15
  • 更新時間:113-04-25

有關「遠東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疑涉使用逾期的無水奶油及回收逾期的乳瑪琳製成其18項產品(原19項,扣除重複1項)一案,截至2017年3月15日14時止,地方衛生局累計出動稽查人次為842人,下架產品約44公噸,稽查對象包含早餐店、烘焙業及各大通路商等,共計稽查3,582家次,若食品業者仍販售或使用「保存期限為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18項產品,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重申,食品業者應於3月13日晚上12時前完成下架並停止使用該公司「保存期限為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18項產品。

食藥署再次強調,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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