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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消費者及醫療院所使用合法藥品及醫療器材之醫美相關產品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2-28
  • 更新時間:103-02-28
近來微整型風氣漸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愛美民眾及醫療院所,如使用醫美相關產品時,要認明包裝上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藥品許可證字號」,例如:衛部(署)醫器輸、衛部(署)醫器製、衛部(署)藥輸、衛部(署)藥製等字樣,才是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藥物,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之權益。
日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稽查醫美診所,查獲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美容針劑產品,如玻尿酸(hyaluronic acid)植入物、氫氧磷灰石鈣(Calcium Hydroxylapatite,俗稱微晶瓷)植入物、胎盤素、降解?等違法產品。本署從未核准胎盤素及降解?針劑之藥品許可證,若病患治療需降解?針劑,則須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向本署申請專案進口,不可將該藥品用於其他病患。
依藥事法規定,凡製造或輸入藥物(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物查驗登記,取得衛生福利部核准之藥物許可證,如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之藥品,應就其來源認屬為偽藥或禁藥,依同法第82條,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如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依同法第84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第84條規定處罰之。


如需查詢藥物許可證產品相關資料,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許可證資料庫查詢(連結: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http://www.fda.gov.tw >藥品或醫療器材>資料查詢>藥物許可證資料庫>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如使用後發現品質不良之藥物,或因藥物引起之不良反應,請立即通報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medwatch.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