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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三年成效斐然,立法院三讀通過「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4-12-11
  • 更新時間:104-12-11
立法院今(11)日三讀通過由朝野立委所提「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若孕產婦、胎兒、新生兒因生產本身風險導致死亡或重大傷害,將由國家及時救濟。衛福部表示生產事故救濟自101年10月起試辦,已幫助約260個家庭渡過難關,感謝朝野立委肯定,將試辦計畫法制化,可更穩定、完整保障婦女生產風險。

衛福部指出,「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問題,該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說明立法目的在於「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國家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婦女生產不應是個人的事,國家更應該要承擔這個風險。

衛福部說明,生產事故救濟在101年10月起先以試辦計畫的方式開辦,超過9成有接生的機構自願參加,約260個家庭得到救濟,迄今已救濟新臺幣2億5千896餘萬元,平均每案不到40天完成審定結果。大部分案件中,家屬了解生產本身就有風險,不認為是醫事人員的故意或過失造成。試辦期間,相關醫療糾紛司法訴訟鑑定案件同時減少7成,醫病關係改善,104年婦產科住院醫師招收率已回升至100%。該試辦計畫成效斐然,各界期待將其法制化,爰催生「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除此之外,衛福部統計,參與試辦計畫之醫療機構有高達97%表示該計畫的救濟方式係醫療糾紛較佳的解決方式。另根據國衛院102年「PGY醫師選科意願之調查問卷」,醫師選擇科別的考量因素中,包括「不易有醫療糾紛」,若能實施有效的醫療糾紛改善政策,醫學生選擇五大科的意願將增加4成以上。

衛福部進一步指出,相較於試辦計畫,該條例確立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的法制化,所予救濟的範圍也更完整。試辦計畫受限於既有規定,僅能保障在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內發生的事故,而且僅能透過醫療機構代為申請。該條例通過之後,將更能完整分擔婦女生產風險,不論生產事故的發生地點,是在醫療或助產機構之內,或是路途中,或是在家中發生的生產事故,均能納入救濟範圍。在胎兒死亡部分,試辦計畫救濟範圍原本限於懷孕36週以上的胎兒死亡,本條例已大幅放寬至34週以上,更能涵蓋救濟更多的胎兒事故案件。

衛福部補充,婦女生產本身並非醫療處置,生產的風險與醫療糾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然而均有事故的風險。生產事故救濟制度是當生產事故發生時,由國家及時幫助渡過難關,分擔風險。

針對風險的管控與事故的預防,該條例率先引進目前國際醫療先進國家紛紛採取的根本原因分析機制(RCA),即完整調查、原因徹底分析、公布與學習,並搭配病人安全通報機制,以匿名、保密、共同學習方式,共同增進醫療品質,強化生產安全。該條例也規定根本原因分析內容不得作為司法案件之證據,將有助於真相釐清及同儕學習。

衛福部表示,該條例明定於公布半年後施行,近期將依條文內容,陸續公告相關作業程序,並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說明會,務必與試辦計畫順利接軌,使婦女生產更有保障,促使我國婦女福利更臻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