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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配合檢調查察「不肖業者回收逾期、廢棄食品,清洗加工再販賣於餐飲業」調查事件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1-12
  • 更新時間:104-11-12
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於104年11月11日配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會同屏東縣及高雄市兩縣市衛生局、環保局、刑事警察大隊總計9單位,動員逾百人次,兵分多路至「高雄市好oo」、「泰o食品公司」、「沈oo畜牧場」及相關餐飲店進行搜索。查獲吳姓涉嫌人(下稱吳嫌)兒子沈姓兄弟回收載運高雄市好oo廚餘(含已逾期或不堪銷售之生鮮、冷藏、冷凍食品),疑似經重新挑選清洗後再行販售予高雄及屏東地區早餐店、自助餐、便當店等下游業者。衛生單位於沈oo畜牧場冰箱、倉庫查獲水產品、肉品、水果等104件品項,現場封存共計141.7公斤。另循序搜索吳嫌及其同夥、高屏下游11家業者,共封存涉違規產品35項產品,計108公斤。現場查扣進貨單、帳冊、相關契約等相關事證,檢警攜回並交由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本署將督導相關衛生局持續聯繫追蹤。
逾有效日期等產品如供食用,涉及違反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且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