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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費權益,食品內容物應完整標示[澄清稿]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1-10
  • 更新時間:104-11-10
有關媒體報導「麵粉驗出黃豆」一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說明,查獲弘大昌貿易有限公司之「登豐食品高筋麵粉」及日正公司之「南北方優質中筋麵粉」驗出含有黃豆DNA,且檢視其外包裝並未如實標示,食藥署已依法要求衛生局通知業者下架回收及限期改正。衛生局刻正約談業者,倘屬應標而未標示,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倘屬標示不實則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於104年11月5日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及抽驗弘大昌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弘大昌)的「登豐高筋麵粉」。發現弘大昌委託耆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入之「金獅牌活性特級高筋」有於外包裝標示該產品成分包括小麥及黃豆等其他成分。但弘大昌分裝為自家產品「登豐高筋麵粉」外包裝成分僅標示小麥。另持續追查日正公司「南北方優質中筋麵粉」之上游。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詳實標示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另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包裝食品如含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不包括由奶類取得之乳糖醇)、蛋及其製品等,須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相關醒語資訊,並自104年7月1日施行。
另包裝食品使用基因改造原料黃豆於92年起即須強制標示,非故意攙雜率超過3%應於104年12月31日起標示。食藥署提醒業者,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新制已陸續實施,其中高層次加工品之標示: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之高層次加工品(如黃豆油、醬油、玉米糖漿等),應標示「基因改造」、「本產品為基因改造OO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等字樣,且標示字體大小之長度及寬度維持不得小於2毫米,「基因改造」等字樣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以利消費者選購之辨識。食藥署亦提醒消費者,選購前看清楚產品標示,選擇符合自身健康需要之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