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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通過風險評估始得輸入我國(澄清稿)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1-22
  • 更新時間:104-11-22
有關媒體報導美國核准基因改造鮭魚供作食品原料一事,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表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規定,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我國目前並未就基因改造鮭魚進行審查,因此該國之基因改造鮭魚不可輸入我國供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為強化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資訊之揭露,我國至104年底不論是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或散裝食品,只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依規定標示「基因改造」等字樣,另為使外食之消費者食的安心,亦已將標示範圍擴大至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如餐廳)。

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我國未核准基因改造鮭魚供作食品原料,輸入相關產品應確認國外供貨商不得使用基改鮭魚,另使用我國核准之基改原料者,應依標示規定正確標示,以利消費者選購之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