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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會同檢警查察鯰魚製品標示不實案說明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4-11-17
  • 更新時間:104-11-17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4年11月11日會同彰化地檢署、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彰化縣衛生局,同步稽查彰化縣「光大食品企業社」及「祥泰漁業有限公司」,經查上開公司陸續由越南進口冷凍鯰魚(又稱巴沙魚)原料及加工品,部分碎肉魚磚經分切、裹粉製成魚排,再以「手工日式鱈魚排」之品名上市販售,涉及標示不實,另於現場冷凍庫發現有效期限標示2016.12.30(保存期限一年)之日式鱈魚排疑似未來產品,已由彰化縣衛生局攜回處辦,並追查本案相關產品之流向。本案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嫌,刻正由檢方偵辦中。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涉違反者,可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4萬至4百萬元罰鍰,違規產品則可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食藥署呼籲業者製售之產品,品名標示應與本質相符,如購買相關原料,務必檢視品名與內容物是否相同,以維護商譽,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