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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藥粧店聯合稽查計畫」查核結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0-31
  • 更新時間:104-10-31
為保障民眾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使用安全之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聯合全國21縣市衛生局(連江縣除外,因無藥粧店)啟動「藥粧店聯合稽查專案計畫」,藥粧店家數較少之縣市亦將藥局列入查核對象,總計查核209家次、2118件產品,查獲共9家藥粧店、藥局涉開架式陳列處方藥、無醫師處方箋調劑販售處方藥等違反藥事法規定,已由所轄衛生局依藥事法裁處新臺幣共計21萬元,合格率約為96%。另,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標示不符規定者,經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在轄區衛生局處辦,其中72件標示不符規定產品(如附件)業已令業者改正產品標示,並裁處新臺幣共計29萬5,000元罰鍰。
食藥署表示,「藥粧店聯合稽查計畫」係針對209家藥粧店、藥局,進行查核其藥事人員是否有親自執業,並由未具藥師身分者,販售藥品等違法情事,並查核其偽劣禁藥、處方藥陳列情形,以及其所販售血壓計、血糖計、洗臉用化粧品、眼部用化粧品之標示是否符合規定等重點項目查核,常見查核不符規定項目為化粧品標示不全及宣稱誇大、醫療器材外包裝標示地址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藥粧店或藥局開架式陳列處方藥等。
食藥署重申,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該準則係依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第16條規定,處方藥不得以開架式陳列。違者,依藥事法第 93 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依藥事法第50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違者,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藥事法第75條規定刊載,違者,依同法第92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刊載,違者,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食藥署呼籲民眾選購醫療器材或化粧品時,應仔細看產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以保護消費者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