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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之稽查結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9-08
  • 更新時間:104-09-08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度3-4月間,會同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台南市、高雄市等7縣市政府衛生局,執行「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總計查核33家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工廠,抽查53件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標示。另抽驗54件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進行耐熱性試驗,共4件不合格,由轄區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缺失1家複查不合格已依法處辦中,其餘GHP缺失及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皆已改正完竣。
為健全食品容器具製造前端標示管理,提升市售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之標示合法性,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度3-4月間會同7縣市衛生局,針對塑膠材質之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重點查核項目包括: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項目是否符合規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工廠之製造業者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並針對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抽樣檢驗耐熱溫度符合性。
該署重申,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違反上述規定者,最高將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