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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配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台北市調查處搜索稽查「大醇食品有限公司」之辦理情形(2)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9-10
  • 更新時間:104-09-10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9月10日晚間接獲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大醇公司涉嫌於103年1月至104年4月21日間,將通路商退貨之逾期、即期或標籤破損等情況之產品回收後,重新混入新品再製成9項烏醋及2項豆瓣味噌產品(詳如問題產品清單)並販售。
本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目前調查結果表示,業者涉嫌將通路商退回逾期品重新混入新品再製並販售,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業者應於9月13日午夜12時前將案內違規產品下架,並通報轄區衛生局。
食藥署強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2億元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沒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