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104年糖漿製造業者稽查專案結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9-10
  • 更新時間:104-09-10
鑒於國內食品業者於各類產品使用糖漿情形愈趨普遍,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為確保糖漿相關產品衛生安全,於104年3至5月間聯合9縣市政府衛生局啟動「糖漿相關產品製造業者稽查專案」,針對29家糖漿製造業者稽查其原料與添加物管理、製程、登錄、產品標示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等,查獲1家業者糖漿產品糖蜜原料逾期、1家業者產品標示成分不實、1家業者糖漿產品品名標示不符合規定,逾期原料已由轄區衛生局監督銷毀中,各轄區衛生局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違規業者共13萬元罰鍰。
食藥署聯合9縣市政府衛生局,於3至5月間出動97人次,針對29家糖漿製造業者稽查食品原料與食品添加物管理、食品業者登錄、糖漿產品標示符合性、GHP等項目加強查核,並抽查61件糖漿相關產品之標示。其中以衛生環境、人員體檢紀錄與食品添加物管理制度等為主要缺失,所轄衛生局皆已命違規業者限期改正並複查完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若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有逾有效日期之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若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加強食品添加物管理、注意作業場所環境衛生,並依追溯管理原則做好原料來源管控;於採購過程中,應建立完善之採購評選制度,並落實原料驗收管理,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