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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責成地方衛生局全面稽查所轄洪瑞珍門市並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8-07
  • 更新時間:104-08-07
有關8月1日報載香港民眾攝食台灣「洪瑞珍」製售之三明治疑食物中毒案,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當日隨即責成地方衛生局針對「洪瑞珍」製售之產品安全衛生,包含原物料來源、製程與人員操作有無交互汙染之虞、產品儲放方式、保存條件及運送過程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全面稽查,並釐清有無銷售至香港及是否接獲疑似通報個案,並與疾管署合作全面監測國內食品中毒通報訊息,截至8月7日上午8時,並未接獲通報民眾食用洪瑞珍三明治後疑似食物中毒之案例。
食藥署於第一時間即受理地方衛生局送驗之洪瑞珍三明治,首波檢驗結果已出爐,彰化縣北斗鎮洪瑞珍餅店販售之「原味起司三明治」、「全麥火腿三明治」均檢出衛生不良指標菌(非病原性葡萄球菌),研判可能因製造過程、環境或個人衛生不佳所致。依據地方衛生局回報查核情形,計8家門市分別因製作區域無明顯區隔、作業區置放個人物品、冰箱未放置溫度計、從業人員未辦理健康檢查及食品登錄,衛生局已要求業者限期改正。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呼籲業者加強製程、環境及個人衛生管理,對於產品製程使用之原物料、容器設備及人員操作應確實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相關規定,避免交互汙染之虞,販售門市及宅配運送務必依產品保存條件運送,並加強運輸過程溫度控管,確保產品安全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