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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7-10
  • 更新時間:104-07-10
為有效及合理管理牛樟芝食品,確保消費者選購產品之權益,經衡酌市售產品態樣、科學實證等因素,衛生福利部於104年7月10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2003號公告訂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
「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一、 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二、 牛樟芝食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於產品外包裝以中文加註「嬰幼兒、孕婦、哺餵母乳者,如欲食用本產品,請洽詢醫師或醫療專業人員」之警語字樣。
(二) 於產品外包裝明確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三、 實施日期: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分別自公告次日一年(105年7月11日)及一年六個月(106年1月11日)後施行。
牛樟芝為台灣特有真菌,食品藥物管理署收集牛樟芝相關資料,進行牛樟芝安全性評估,與專家學者進行討論,並舉辦公聽會蒐集相關從業人員之建議,研擬「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業者於牛樟芝食品上市前需提供安全性資料備查,確認其安全性,產品亦需明確標示前述資訊,以提供完整訊息,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