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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飲事件之最新稽查情形(1)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5-06
  • 更新時間:104-05-06
針對茶飲料食安事件,為確保消費者飲用安全,中央暨地方啟動「市售連鎖手搖飲料業者稽查專案」聯合稽查,截至104年5月6日下午2時止,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總計出動646人次,查核773家次,抽驗388件茶葉原料或產品,完成檢驗316件, ?35件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其餘仍檢驗中,下架封存數量總計約35,673公斤。今日經彰化縣衛生局通報新增不合格產品1件外,並增列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複驗五十嵐「四季春茶」農藥殘留不合結果,不合格下架產品清單詳如附件,並修正清單部分內容並更新來源廠商及地點。
茶葉中倘檢出禁藥,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復依同法第49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且同法第44條亦規定,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茶葉若檢出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持續督導各縣市衛生局執行食品稽查作業,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食藥署呼籲相關業者,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主動通報所轄衛生局,辦理下架回收作業,避免產品流入市面,違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30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