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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5月14日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雲林地檢署稽查雲林縣薑絲製造業者使用食品添加物案件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5-15
  • 更新時間:104-05-15
104年5月14日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雲林縣地檢署,並會同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雲林縣衛生局及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同步聯合稽查雲林縣西螺果菜市場及嘉義市台榮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彙整相關稽查結果如下:
一、 雲林縣衛生局於西螺果菜市場共稽查16家攤商(1家當日未營業),抽驗檢體27件(18件薑檢體,9件添加物檢體),由該局攜回檢驗二氧化硫,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重金屬等檢驗項目。
二、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經現場查察台榮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發現有關食品添加物-「銨明礬」許可證號標示不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該局將予以罰鍰處分,本案已由雲林縣地檢署偵辦中。
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食品製造業者,務必秉持職業道德與良知,產製符合食品衛生安全之產品,以維護民眾食的安全,倘業者使用食品添加物超出限量標準,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