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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輸入食品檢附證明文件通關情形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5-15
  • 更新時間:104-05-15
為確保日本輸臺食品符合民眾安全與安心之需求,食藥署於104年5月15日正式施行兩公告,要求福島五縣以外,其他所有日本輸入食品皆應檢附日本官方或官方授權機關(構)之產地證明文件,或經食藥署認可之可證明產地文件,始可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另外,依自100年迄今我國邊境查驗輻射檢測結果之科學證據,及針對孩童及嬰幼兒日常攝食之食品,食藥署亦要求特定區域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
本(104)年5月15日下午3時止輸臺之日本食品共受理輸入食品查驗計89批,總重99,627公斤。對於食品安全性確保,食藥署昨日104年5月14日止,共計檢測6萬9,867仟餘批日本輸臺產品,其輻射值檢測結果皆符合日本及我國標準,已確實為民眾飲食安全把關。
此兩公告係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請業者配合檢附證明文件,提供民眾安全與安心之輸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