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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誠健生技公司使用「不得食用」花草植物製成茶包案件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5-26
  • 更新時間:104-05-26
苗栗縣誠健生技公司於102年1月至104年3月間購入「何容公司」及「詠昇堂貿易公司」「不得食用」花草類植物,總量分別為5,790公斤與257公斤,製成29品牌(委託代工28廠商及自有品牌),80種茶包產品,委託代工之廠商遍及9縣市,包括宜蘭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及高雄市等縣市,產品販售通路商型態有觀光景點、餐廳、旅館、飯店、公司行號等。截至5月25日止已完成回收之151項茶包品項(含不同規格及非疑慮但業者自願接受退貨產品),回收下架量約3,030 kg。該公司自有品牌之13款產品,標示與實際成分不符,另有10張宣傳單張疑涉不實之情事。
案內公司販售「不得食用」花草類植物予惠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由潤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代工,製成惠幼「黑棗精華露(加纖無糖)」、「玫瑰棗精華露」等2項產品,至5月25日已完成下架回收數量為:「黑棗精華露(加纖無糖)」25,347瓶(360mL/瓶)、「玫瑰棗精華露」601瓶(500mL/瓶)。
本案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5月6日通知苗栗縣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為何容公司玫瑰花瓣之下游廠商,爰此本署於5月7日會同苗栗縣衛生局、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栗調查站展開聯合稽查,當日封存倉庫所有問題原料,全案移由苗栗縣地檢署偵辦中。
食品藥物管理署鄭重呼籲業者,使用非食用花草原料疑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依法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產品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產品涉及標示不實、違規廣告部分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爰依同法第45條處4萬至400萬元之罰鍰。本署將持續協助衛生局追蹤問題產品流向與下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