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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發展重大里程碑: 立法院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建檔日期:104-05-15
  • 更新時間:104-05-15
長照服務法經由朝野黨團共同努力,終於在104年5月15日由立法院完成三讀。該法為我國長照發展重要之根本大法,於99年由原衛生署送行政院審議再送立法院,迄今歷經四年半時間;其立法之完成,代表我國長照發展邁向重大里程碑。衛生福利部對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及各朝野政黨立委於該法審議過程中,不分黨派提供豐富的專業見解,使該法更為周全,深表感佩。
長照服務法共七章66條,針對最後未獲共識之第15條「基金財源」之爭議,最終經由表決方式終獲定案。雖增稅條款未列入此次法案內容,但明定「基金額度及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
本法案對我國長照制度之發展極為重要,內容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五大要素,並包括以下重要制度:1.整合各類長照服務基礎,包括:居家、社區及機構住宿之整合式服務,各民間團體期盼已久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取得法源依據;2.為外籍看護工由長照機構聘僱後派遣至家庭提供服務,或由雇主個人聘雇之雙軌聘用方式訂立法令基礎,外籍看護工入境後其雇主更可申請補充訓練;3.明定照顧服務員之長照專業定位;4.以長照基金獎勵資源不足地區及型態,包括人力及服務資源;5.有關各界關注之家庭照顧者,首次納入服務對象;6.無扶養人或代理人之失能者接受機構入住式長照服務時,地方政府之監督責任。
本法自公布後二年施行,期間尚需完成長照資源發展之獎助、長照機構法人、長照機構之設立標準及目前長照機構之改制銜接等相關法令。衛生福利部亦將秉持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之原則,完成各項法令訂定及程序。
衛生福利部再次感謝朝野立委、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之協助與鞭策,長照服務法係集體智慧所完成,其通過將使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更為完善,並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衛生福利部亦將一本初衷,以全民福祉為目標,以本法為基礎,建構完整之長照服務制度,使全民得以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