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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完整規劃長照永續財源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4-05-08
  • 更新時間:104-05-08
有關報載批「長照法不談財源」乙事,衛生福利部說明如下:
民國104年,我國每天增加60位失能失智患者;到民國110年,我國每天更增加85位失能失智患者;長照需求快速增加,長照制度之推展已不能因任何理由再作拖延。
政府已規劃穩定永續之整體長照財源:以基金發展長照基礎建設;以保險提供服務費用(見下表分析):
政府有關長照服務體系及財政規劃,於民國98年即充分討論,並陸續推展。經推估,長照服務所需總經費約為878億元。民國99年據以提出長照服務法,該法明定基金用途包括基礎建設之建置,並於民國103年將長照保險法送行政院,刻正審議中。
至民進黨所提用於基礎建設及服務費用之長照經費僅300至400億,其額度實不足因應快速成長之長照服務需求。且長照服務法提出迄今已超過四年半,歷經4次專案報告、4次條文討論、5場公聽會以及7次黨政協商,卻於104年1月16日才提出以加徵遺產及贈與稅、和加值型營業稅的方式作為財源,其增稅之建議影響社會層面甚廣,在目前未經討論,全民對增稅尚未有共識下,並不恰當;若未來社會對於調升相關稅率用於長照專款有共識,仍可將加徵稅收所得,經由公務預算挹注長照經費。

長照服務法為長照新立制度重要里程碑
除財務規劃外,長照服務法審議期間並廣納朝野立委及團體之各方意見,由原55條增加至66條。本法案對我國長照制度之發展極為重要,更為許多長照新立制度之重要里程碑,包括以下重要制度:1.整合各類長照服務基礎,包括:居家、社區及機構住宿之整合式服務,各民間團體期盼已久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取得法源依據;2.為外籍看護工由長照機構聘僱後派遣至家庭提供服務,或由雇主個人聘雇之雙軌聘用方式訂立法令基礎,外籍看護工入境後其雇主更可申請補充訓練;3.明定照顧服務員之長照專業定位;4.以長照基金獎勵資源不足地區及型態,包括人力及服務資源;5.有關各界關注之家庭照顧者,首次納入服務對象;6.無扶養人或代理人之失能者接受機構入住式長照服務時,地方政府之監督責任。
政府已針對長照之發展規劃穩健永續之財源,長照服務法更將過去各界所期待之法令制度入法。長照需求快速增加,失能長者無法再等,由於本屆立委任期屆滿,法案屆期不續審,立法的最後一哩路,將再成為遙遙無期。衛生福利部懇切呼籲各界捐棄成見,儘速通過長照的根本大法「長照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