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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發布施行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4-08
  • 更新時間:104-04-08
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衛生福利部依據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第6項規定,於104年3月30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0640號令發布施行「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第4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安事件提起消費訴訟、勞工因檢舉雇主而受到不利處分提起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費用,及經公告之特定食安事件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等,均可由食安基金補助執行。本辦法之內容,係針對基金之補助對象、其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及查核事項等,予以明定。
衛生福利部依規定聘請各領域專家學者以公平、公正、公開及嚴守利益迴避之原則,協助審查食安基金各補助用途之申請案件,俾落實食安基金之功能,並確保消費者之權益,促進我國食品安全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