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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4-14
  • 更新時間:104-04-14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4月14日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草案,將針對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新增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規定,以落實食品業者登錄制度;該草案將進行為期7天之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衛生福利部自發布施行「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後,已陸續公告相關食品業者登錄始得營業。自本年1月1日起,不論食品業者有無實體店面,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販售業者,皆應依法辦理登錄。如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強調「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元旦上路,網購食品業者應依法完整揭露企業經營者及商品等資訊,務使消費者了解產品內容及消費權益。該署並提醒消費者亦應審慎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如有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衛生局洽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