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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限時通路業者於今日完成自主清查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3-27
  • 更新時間:104-03-27
針對本次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積極追查,於今(27)日通知食品通路業者,促其自主清查是否有販售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限時業者於今日將產品清單通報本署及所在地衛生局,並於今日(27日)晚上12時前完成產品下架。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7條,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有違反者,依據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