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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起肉類加工食品業等8類業者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2-06
  • 更新時間:104-02-06
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10月27日公告「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其中「食用油脂業者」於103年10月31日開始實施;「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水產品食品業」、「餐盒食品業」、「食品添加物業」、「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輸入業」、「應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等8大類業者,估計約有4000家業者,自104年2月5日起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詳細業者規模及實施期程請見附表。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自104年2月5日起製造或輸入之8大類產品,即納入食品追溯追蹤管理,涉及的業者有:
(一)具工廠登記之「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應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等6大類食品製造業者;
(二)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4大類食品輸入業者;
(三)具工廠登記之「應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等2大類食品輸入業者;
(四)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製造及輸入業者;
相關業者應依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9日發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供應商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並保存至有效期限後六個月。
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