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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非內臟牛肉產品,輸入查驗合格始得輸入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2-11
  • 更新時間:104-02-11
針對今(11)日媒體「前進TPP 擬開放美牛雜碎進口」之報導,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限制「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輸入,報導中指出之「骨髓、血管、頭骨肉、面頰肉、食道肌與牛油」6項牛肉副產品,並不是內臟,故非屬我國法律禁止輸入品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進一步說明,確認該6項牛肉副產品非屬內臟,係經衛福部與農委會邀請國內獸醫與動物解剖學專家評估及審查,食品藥物管理署並將專家意見提送牛海綿狀腦病專家諮詢會,認定該6項牛肉副產品非屬內臟且非屬特定風險物質(SRM)。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6項牛肉副產品原即屬於得輸入之非內臟類產品,其輸入仍依三管五卡進行管理,亦即須為檢附出口國官方證明,證明產品是由合格工廠生產,源自30月齡以下牛隻,並不含特定風險物質之產品,且非源自我國禁止品項,輸入時採逐批查驗,查驗合格者始得輸入。
牛肉安全相關Q&A、輸入管理、專家諮詢會議等資訊,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2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