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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就雙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當原料製售水血案件說明,並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2-15
  • 更新時間:104-02-15
一、 今日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雙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來源不明禽血表示,本案係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接獲檢舉後,報請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會同衛生局偵辦,經過,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屏東縣衛生局就雙鵬股份有限公司之北(新北市樹林區)、中(台中市烏日區)、南(屏東市)3個據點,已立即命該公司暫停作業,並封存下架禽血原料及相關產品,各縣市衛生局並全面出動稽查下游業者,要求業者全面下架回收,並將監督業者辦理退貨或銷毀作業,食藥署密切掌握相關資訊持續追查,確保問題產品未於市面上流通販售。截至104年2月15日下午2時止,總計出動293人次,稽查653家次,問題禽血原料及成品下架、封存總計數量為102噸294公斤。
二、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103年12月10日總統令公布修訂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經大幅提高罰則,本案如違反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可以依據同法第44條處6萬-2億元罰緩,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雙鵬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不當原料製售水血案件,新北市衛生局業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本案因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尚在偵辦階段,衛生機關尚未接獲其他事證及資料,若有進一步資料將依規定處辦。
三、 本案倘係經由檢舉人所舉發者,依據食安法第43條檢舉獎勵之規定,可發與不低於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之檢舉獎金,若經主管機關再為查證確認檢舉違反食安法之事實情節重大、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極高且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可發放檢舉獎金最高至新臺幣400萬元。
四、 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使用雙鵬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水血」之下游廠商,應辦理下架作業,下架品名與數量亦應通報衛生局,若仍販售雙鵬公司水血產品,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及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