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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強化食品產業秩序、保障食品安全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1-28
  • 更新時間:103-01-28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全力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符合民眾之期待與要求,在最短時間提出修正案,並與立法院各立法委員溝通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及必要性,在積極推動之下,在最短時間1月28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將提供消費者更完善之機制,重振食安信心及秩序。
本次修法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更能符合本法之管理宗旨,並納入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規定,提昇基因改造食品管理規範位階,增定法律效果。
複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雖未納入此次修法,但絕非不管食品添加物,對複方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已規劃公告103年底前強制食品添加物之製造、輸入、販售業者完成強制登錄廠商資料及所有販售食品添加物品項、成分、使用範圍,未來將應用資訊平台串聯,加強食品添加物邊境管理及食品業者實地查核,並由相關部會建立追溯食品添加物流向系統,追查違法添加。從海關、工廠等化學原料,追蹤是否有違規添加物流入食品,發掘問題,完善管理。
去年6月19日公布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雖已全面加重罰則,惟仍有違法業者為牟取私利,忽視消費者權益,不顧食品產業經濟及國家商譽,繼而發生胖達人香精,大統及富味鄉油品混油事件,故再次修法提高罰鍰及刑責,並納入業者自主管理,從認證單位檢驗到政府抽驗管理之食品三級品管新管理模式,同時新增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保障消費者,不只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更強化保障國人健康。

新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將使不良廠商「不敢」、「不會」也「不能」再從事黑心食品製造。「不敢」因新法提高罰鍰及刑度且可依不當利得加重處罰;「不會」因新法有三級品管機制之設計,使不良產品不會在市場銷售;「不能」因有檢舉保障及高額獎金使不良廠商製造時,內部有良心的員工會適時舉發。
本次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從食品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等多面向整體再予加強,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能,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特定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
二、 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罰鍰,由6-1500萬元,提高為6-5000萬元;刑度由3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下。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之罰鍰,由4-20萬元,提高為4-400萬元。
三、明定因故意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犯人者,應予沒收,如無法沒收,應追徵其價額,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四、提高法人之罰金為行為人之十倍以下,以加重其責任。
五、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不法業者之罰鍰、罰金或不當利得,作為補助消費訴訟或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費用之基金來源。
六、保障檢舉人身分資料於訴訟程序之保密規定,放寬檢舉人適用範圍,以提高檢舉動機。
七、本次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衛生福利部基於過去歷次處理食品安全事件的經驗,除了強化食品衛生管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率,並將在各衛生機關及司法機關持續聯合掃蕩違規與不法情事,還給民眾更完善的食品安全環境,讓我們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保障國人食的安全及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