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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機關持續加強市售中藥稽查,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3-01-17
  • 更新時間:103-01-17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本(103)年1月15日發布「查獲違法中藥粉末案件」,於臺南市一德藥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一德藥廠)查獲單味中藥粉末偽藥4仟餘盒。本案係由地方衛生機關於去(102)年10月間查獲一德藥廠多項市售單味中藥粉末未標示有藥品許可證字號,函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署日前率同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至該廠查獲多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中藥粉末。
依據藥事法之規定,製造或輸入藥品,應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一德藥廠未取得藥品許可證即製造藥品,為藥事法第20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得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另中醫診所或中藥房如查有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供應、調劑等情形,依據藥事法第83條規定,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如因過失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本部呼籲各醫事及藥事機構,應速重新檢視所使用藥品是否標示有藥品許可證字號,注意藥品之來源及合法性,以確保病患用藥安全,並保障民眾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