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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法於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完成審議 為我國長照發展之重要里程碑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建檔日期:103-01-08
  • 更新時間:103-01-08
長照服務法已於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完成審議。該法草案於99年由原衛生署送行政院審議再送立法院,迄今歷經近四年時間,終於在103年1月8日由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完成審議並送出該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文達表示,該法為我國長照發展重要之根本大法,其立法之完成,代表長照發展邁向新的里程碑。邱部長對行政院的支持,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江召委惠貞及各政黨立法委員於該法審議過程中,不分黨派,提供豐富的專業見解,使該法更為週全,深表感佩,並期待該法案儘速通過,完成我國長照發展重要里程碑。
長照服務法草案共七章55條,內容涵蓋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四大要素。有關社會各界關注之家庭照顧者,已納入服務之對象;有關外籍看護工於長照體系之定位,未來由機構聘用、訓練及管理之基礎,均已於該法案中列入;另,將設置長照基金以獎助偏遠資源不足地區長照資源建置;此外,現分屬不同法令長照機構之整合法令基礎,亦於本法中納入,並將原有服務人員之轉銜機制,及機構之改制轉銜規定原則入法,以維護既有人員及機構之權益。
本法案中,並為外籍看護工由長照機構聘僱後派遣至家庭提供服務,或由雇主個人聘雇之雙軌聘用方式訂立法令基礎。衛生福利部表示由長照機構聘僱之服務模式,雖聘僱價格可能略為提高,但可提升服務品質、服務時數較有彈性、家庭隱私較有保障,同時可改善外籍看護工之超時工作現象;惟考慮失能者家庭及外籍看護工之情況及需求,亦可依其意願選擇由雇主個人聘雇之服務模式。
長照服務法之通過將使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更為完善,並提升長照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