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積極推動「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重振食安信心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3-01-13
  • 更新時間:103-01-13
102年6月19日公布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已全面加重罰則,惟仍有違法業者為牟取私利,不顧食品產業經濟及國家商譽,繼而發生胖達人香精、大統及富味鄉油品混油事件,故再次修法提高罰鍰及刑責,並納入業者自主管理─認證單位檢驗─政府抽驗管理之食品三級品管概念,同時新增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國人健康。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全力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以符合民眾之期待與要求,從未懈怠,已在最短時間提出修正案,並與立法院各立法委員溝通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及必要性,在積極推動之下,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通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審查。
新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將使不良廠商「不敢」、「不會」也「不能」再從事黑心食品製造。「不敢」因新法提高罰鍰及刑度且可依不當利得加重處罰;「不會」因新法有三級品管機制之設計,使不良產品不會在市場銷售;「不能」因有檢舉保障及高額獎金使不良廠商製造時,內部員工(有良心者)會適時舉發。
本次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從食品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等多面向整體再予加強,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能,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特定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
二、 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罰鍰,由6-1500萬元,提高為6-5000萬元;刑度由3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下。
三、 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之罰鍰,由4-20萬元,提高為4-400萬元。
四、 明定因故意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犯人者,應予沒收,如無法沒收,應追徵其價額,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五、 提高法人之罰金為行為人之十倍以下,以加重其責任。
六、 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不法業者之罰鍰、罰金或不當利得,作為補助消費訴訟或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費用之基金來源。
七、 針對複方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已規劃公告103年10月1日前強制食品添加物之製造、輸入、販售業者完成強制登錄,另再依此次修法,依類別與風險,逐步要求各項食品添加物辦理查驗登記。
八、 明定要求業者依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並新增產品應標示含基因改造原料之規定,以保障消費者知及選擇之權利。
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一直以消費者為核心,提供完善機制,重振食安信心及次序之決心不變,雖目前尚差最後一哩 但依然會努力以符國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