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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醫學查核六重點,保障醫療品質與權益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4-01-26
  • 更新時間:110-11-23

      衛生福利部向來極為重視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為保障民眾美容醫學就醫品質,自102年下半年起函請各縣市衛生局針對美容醫學醫療機構進行稽查,並自103年起持續納入各縣市衛生局督導考核重點項目,至104年更就常見之管理缺失及醫療爭議,責成衛生局加強督導查核,透過6大重點項目加強美容醫學醫療機構之管理,確保就醫民眾的健康權益,相關措施包含:
一、 查核美容醫學診所應於機構或部門入口明顯處及網頁,揭露美容醫學服務項目、收費及醫師證照。
二、 查核美容醫學診所使用醫療儀器之維護、檢查、測試、保養或校正作業有無定期執行。
三、 查核美容醫學醫療機構另設有美容瘦身服務的異業管理,並加強動線及服務的明顯區隔。
四、 查核美容醫學醫療機構以全身麻醉執行侵入性手術,其麻醉專科醫師之支援報備情形。
五、 查核及取締違規醫療廣告。
六、 查核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之落實情形,加強民眾接受美容醫學服務的知情同意及安全保護。

      衛生福利部為加強並健全民眾美容醫學之醫療資訊,業於103年6月26日公告14項「美容醫學處置之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更於104年1月19日公告2項「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對於常見之美容手術及針劑注射之執行方法、併發症及後遺症發生機率及處理方法、風險及副作用等,已公告於官網供民眾查詢,並透過上開管理措施,落實民眾「知」的權利。

      本次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聯手,針對美容醫學機構進行消防、建管及衛生安全聯合稽查,對於衛生管理相關查核,更積極率同6個縣市地方衛生局稽查人員進行查核,發現目前美容醫學醫療機構常見缺失共計3大項,包含(1)以各種形式促銷醫療服務,包含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禮品或折扣、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卷等不當招徠方式,依醫療法第103條可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緩。(2)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屬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處醫療機構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3)美容中心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立,但二者間未有明顯區隔及未設立獨立出入口,已屬違反醫療法第12條及第15條,可依醫療法第102條及第103條規定,處醫療機構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上開缺失,各衛生局已依行政程序查處中,確屬違規者,將依法處分。

      衛生福利部對於美容醫學醫療機構相關管理措施,目前已有相當成果,經統計全國各縣市衛生局針對美容醫學醫療機構查處結果,102年至103年6月,各縣市衛生局已處分之美容醫學醫療機構違規案件總計達395件,其中包含違反醫療廣告規定、違反密醫或密護規定、醫療費用爭議等違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