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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布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12月13日查核結果,並針對太冠公司加重處分新臺幣100萬元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12-13
  • 更新時間:106-05-11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啟動全國「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12月13日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前往日本食品輸入業及賣場超市販售通路查核架上是否有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共計出動126人次,查核86家次964件日本食品(含複合式產品)。

食藥署說明昨(12)日晚間查核「牡丹峰完熟番茄鍋湯底」情形,經派員前往輸入業者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產品疑似為福島縣生產製造,已命業者立即預防性下架,目前總計下架1,111包(750 g/包),後續如經行政調查確認違規屬實,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產地資料申報不實,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另說明有關「太冠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輸入之「四付紅納豆」產品,申報產地為「神奈川」,惟內附之醬油包標示製造所為茨城縣,經查該公司去(104)年因日本偽標事件,遭食藥署裁罰,惟該公司未善盡注意義務,導致不合法之食品於市面販售,故將予以加重處分罰鍰新臺幣100萬元整。

食藥署重申持續查核國內販售通路及加強邊境管控,並呼籲食品業者,應立即自主清查,若發現產品有疑似來自日本暫停受理報驗之五縣,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立即啟動回收該商品之作業,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儘速提具日本原廠產地證明文件等相關資訊,食藥署亦啓動駐外系統協助處理,業者於未釐清產品符合食安法規定前,均需暫停販賣。

依據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有違反者,依據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若經查獲有申報之資訊不實情事,依同法第47條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