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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食品停看聽-勿於網路購買標示不清、來路不明的食品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12-01
  • 更新時間:106-05-11

近期媒體報導日本食品相關疑義,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醒消費者應購買衛生可靠和信譽良好廠商的食品,勿購買食用標示不清、來路不明的食品,以免權益受損。

食藥署製作懶人包及文宣品等,教導民眾如何辨識及選擇安全食品。查詢路徑為「首頁>日本非福島食品輸臺說明>日本非福島食品輸臺說明」(網址為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9109#1),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查詢。

有關媒體報導網路涉嫌販賣日本5縣違規產品,若係以個人自用名義自日本攜入或係由日本直接郵寄台灣,將產品上網販賣或有任何銷售販賣行為,販賣行為人即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7條食品業者之定義,不論販賣數量多寡,將認定違反食安法第30條第1項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7條規定裁處賣家(販賣人)最高新臺幣300萬元罰鍰。產品並應依食安法第51條規定辦理退運或銷毀作業。

另,購物平台之網路業者(如蝦皮網站等)應查明案內網拍賣家登載輸入食品之適法性,如發現與規定不符之情事,應要求賣家修正資訊或逕行將產品資訊下架。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故提供購物平台之網路業者,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若有誤導消費者之虞時,應承擔媒體經營者之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