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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會同檢警與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調查「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涉嫌竄改產品有效日期案件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12-01
  • 更新時間:106-05-11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105年11月29日會同臺中市地檢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臺中市調查處與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至「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進行搜索;現場查獲疑似重新打印有效日期之開心果、黑糖玫瑰蔓越莓、竹炭花生等產品及經退貨後拆封再行混裝並重新打印有效日期之薏仁、紅豆等產品,均由臺中市地檢署查扣。現場亦查獲巴西迷你硬糖、綜合果干(純素)等逾有效日期之產品18項,共約211公斤,已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現場封存。全案移由檢調釐清違規情節。

產品標示不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使用或販售逾期食品,則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使用及販售保存期限內之食品,並如實於食品外包裝上標示有效日期,以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及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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