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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5-10-20
  • 更新時間:106-05-11

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的財源籌措,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菸酒稅法」修正草案是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的籌措,請財政部與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充裕長照財源。 
財政部表示,近年來國際間對於財富分配議題日益重視,實施遺贈稅制國家大多數採行累進稅率,我國現行採單一稅率10%,外界時有稅率偏低可能造成世代不公的議論。為發揮遺贈稅課徵對社會公平的正面意義,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定以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所增加的稅課收入作為長期照顧服務支應財源,及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修正涉及歧視性文字,因此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指出,鑒於世界各國對於菸品普遍課徵特種消費稅性質的稅捐,期藉由價格提高,影響消費者行為,抑制菸品消費,為加強課稅效果,均有調漲菸品稅捐的趨勢。依衛福部資料,我國目前菸品稅捐尚有調漲空間。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定以調增菸酒稅的菸品應徵稅額挹注長照基金財源,因此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1修正草案。 
兩草案修正要點分別如下: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 
(一)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用語,將「殘障」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修正條文第12條之1) 
(二) 為符合社會公平及避免產生稅負遽增情形,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之財源籌措,將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並增設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9條) 
(三) 為期適用明確,增訂依第13條及第19條調增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8條之2) 
二、「菸酒稅法」: 
(一) 修正菸酒稅菸品之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590元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1,590元。(修正條文第7條) 
(二) 考量菸酒稅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之規則,屬稽徵作業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及重要政策,尚毋須報院核定,爰參照貨物稅條例第36條立法例,修正為由財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20條) 
(三) 為配合籌措長照財源並期適用明確,明定本次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之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