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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珍○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販售逾期食品案之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7-27
  • 更新時間:105-07-27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日前配合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中隊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至「珍○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等相關業者查察,查獲該公司於冷凍庫貯存逾期或未標示效期之熟蝦、白蝦等多品項冷凍食品,以及柏油殘膠去除劑、奇異墨水筆等疑似用於塗改有效日期字樣之證物,涉嫌塗改產品有效日期並重新包裝再販售,衛生機關針對逾期及未標示效期之產品,現場清查並封存約140品項,總計達62公噸以上,惟該業者販賣逾期產品之情事尚待釐清。
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食藥署等多方合力交叉比對產品進口報關資料、倉儲紀錄及進出貨文件等,該業者疑似販售逾期冷凍食品予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嘉義縣及高雄市等5縣市之食品行、冷凍食品公司、餐廳等業者,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協請相關衛生局立即啟動下游業者查察,倘現場查有違規立即下架回收。
食藥署重申逾期原料產品未與有效期限內產品適當區隔,未確實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係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得依同法第44條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倘販賣逾期產品或刻意貯存意圖販售者,係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依同法第44條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