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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充分揭露氟鹽資訊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6-16
  • 更新時間:105-06-16
為積極防治齲齒,衛福部參考世界衛生組織之建議及世界各國之作法,開放於食鹽中添加氟化物,並規範標示規定,以達到適當供氟、預防齲齒之目的。為期能明確、充分揭露氟鹽之資訊,衛福部於105年6月15日公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針對添加氟化鉀或氟化鈉之包裝食用鹽品,品名應以「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命名。此外,亦應註明「併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諮詢牙醫師意見。」及「限使用於家庭用鹽」等醒語字樣,並應於產品包裝上標示營養標示,且應於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產品之總氟含量。其相關醒語標示字樣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四毫米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另,該等氟鹽產品得於包裝上宣稱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

衛福部亦將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氟化鉀及氟化鈉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其與本標示規定同步於105年7月1日實施。另,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先向衛福部辦理氟化鉀及氟化鈉之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核准者核發許可證,始得添加於1,000公克以下的小包裝家庭用食鹽供民眾選購。

食品添加物如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或是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相關標示之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未依規定標示之包裝食用鹽品,依同法第52條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