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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實施強制檢驗 自主管理「食」安心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4-21
  • 更新時間:105-04-2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7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以強化規範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
衛生福利部於105年4月21日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要求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黃豆、玉米、小麥、麵粉、澱粉、食鹽、糖、醬油、茶葉、茶葉飲料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等17類食品業者自105年7月31日起分階段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並新增食用油脂輸入業者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自105年7月31日起亦須實施強制性檢驗。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依據食安法第7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故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要求食品業者應依照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的精神,就各產業特性於來源、製造、儲藏、銷售等各項重要管制環節,並納為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呈現。
另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係藉由法規強制要求食品業者實施必要性檢驗,確認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衛生安全,以強化業者落實自主管理。
經公告業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或未實施強制性檢驗,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