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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醫學專業認定需各醫學會通力合作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5-04-13
  • 更新時間:110-11-23

本部於104年12月29日公告修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辦法」)之附表,針對「美容醫學手術」、「美容醫學針劑注射」、「美容醫學光電治療」等三類,訂定相關規範,惟醫師專業資格審認將由台灣整形外科醫學會、台灣皮膚科醫學會等部定專科醫學會,以及中華民國美容醫學醫學會、台灣形體美容整合醫學會、台灣微整形美容醫學會等相關醫學會通力合作,確認專業課程及訓練基準等規範。

國內目前雖無「美容醫學專科醫師」制度,但專科醫師在美容醫學領域深具專業水準,係因部分美容醫學訓練在專科醫師養成教育即已涵蓋,如:整形外科及外科具大部分美容醫學手術技能、皮膚科訓練已將皮膚醫療技能,如針劑、光電治療融入美容醫學中,而耳鼻喉科對耳鼻頸部領域,眼科對眼睛周圍領域、婦產科及泌尿科對生殖器官領域、神經外科對顱顏神經等,皆各具專業醫療技能。我國專科醫師發展健全,極具國際競爭力。新制將透過醫師之專科別,先行審認其美容醫學手術類別之專業能力,其餘再以特定訓練資格認定,以確保我國美容醫學之專業發展及國際競爭力。

除了不同專科別手術資格之直接認定外,對於其他項手術,只要提出專科醫師具一年外科訓練、十例該項手術、學術講座四小時等證明,申請專業資格認定後,即可執行。未具一年外科訓練之專科醫師,如欲執行美容醫學特定手術,則必須補足「外科」訓練,惟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Post Graduate Year program)、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的外科訓練期間,均可採計。
為保障已執行美容醫學業務多年,但依上開規定無法執業之醫師,訂有補救措施,以保障其能從事現有工作,新制中明定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執行美容醫學之醫師,提出其已執行美容醫學之手術證明以供認定,對於提列資料未盡符合者,亦有補正的機會。

本部美容醫學教育訓練諮議會預計於本(105)年5月召開會議,本部亦已要求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於本(105)年4月底前完成轄區內從事美容醫學的醫師、醫療機構之全面提報,確保相關醫師之工作權益。另外,為利各項「美容醫學手術」醫師資格認定,本部將陸續就相關原則,如:專科醫師免經認定得執行特定項目美容醫學手術之一覽表、104年12月31日前已執行美容醫學資格審認程序等,提至本部美容醫學教育訓練諮議會確認,預計在105年6月底前依續完成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