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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起愛公益-醫療財團法人積極辦理社會服務、教育研究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5-04-01
  • 更新時間:105-04-01
衛生福利部針對醫療財團法人歷年財報分析,指出醫療財團法人近5年依法提撥作公益用途達437億元,回饋社會。其中辦理公益用途費用最多者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佛濟慈濟醫療財團法人」等3家大型醫療財團法人,而部分醫療財團法人如「埔基醫療財團法人」、「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東基醫療財團法人」雖然醫務利益虧損,依法無須提撥,但仍特別撥出經費,致力幫助偏遠地區民眾。
依據醫療法第46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0條之1規定,我國醫療財團法人應分別提撥10%醫療收入結餘,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健康教育」及「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這些社會服務事項包括:協助貧困弱勢家庭、輔導病人或家屬團體、辦理社區醫療保健、便民社會服務、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際醫療援助等,其中大部分係用於貧困弱勢家庭醫療費用補助,對於弱勢民眾照顧助益甚多。
衛福部說明,醫療財團法人共計48家(以103年底營運中者計算),依據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近5年來,醫療財團法人依醫療法相關規定,合計應提撥至少119.8億元(辦理醫療社會服務及教育研究發展各約59.9億元),而實際投入辦理醫療社會服務(約128億元)及教育研究發展(約309億元)費用共達437億元,是法令規定的3.6倍之多。其中「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醫療社服43億元,教育研究111.9億元,共約155億元)、「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醫療社服9.8億元,教育研究34億元,共約44億元)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醫療社服14億元,教育研究29.9億元,共約44億元)3法人皆高於其他醫療財團法人。而未設立醫院者,則以「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醫療社服1.9億元,教育研究11億元,共約12.9億元)最高。
衛福部進一步指出,大部分醫療財團法人提撥辦理社會服務、教育研究費用皆高於法定比例,以103年為例,醫療社會服務之費用部分,「信義醫療財團法人」較法定提撥金額(應提撥5千餘元)高出73倍,「埔基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176萬餘元)及「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465萬餘元)等法人亦高出10倍以上。在教育研究發展部分,「埔基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176萬餘元)高出31倍,而「信義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5千餘元)、「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1357萬餘元)、「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應提撥894萬餘元)等法人皆達法定提撥金額的10倍以上。
衛福部特別提到,即使是近5年曾有醫務活動虧損者,如「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同仁院醫療財團法人」、「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埔基醫療財團法人」、「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東基醫療財團法人」…等,亦積極辦理相關公益事項,例如埔基的社福金用於貧困、弱勢、無依路倒病人之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偏鄉家庭就醫住宿服務,以及山地偏鄉地區緊急醫療站及專科巡迴醫療,並推動長照到宅服務等,對地方助益甚大,十足彰顯醫療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致力回饋社會。
醫療法第34條第2項亦規定,醫療法人應於年度終了5個月內向衛福部申報年度財報,申報率已近90%;而未申報者共5家,為「財團法人大順綜合醫院」、「財團法人長泰醫院」、「財團法人博濟醫院」、「財團法人景仁醫院」、「財團法人聖大醫院」,主要係因久未營運及待解散,衛福部已輔導依程序辦理法人解散事宜。衛福部也聘請會計、稅務專家審查財報,並公開於衛福部網站。衛福部重申,醫療財團法人應確實依法申報,藉由公開財報,更能讓社會大眾瞭解其回饋社會之貢獻。
衛福部表示,為彰顯醫療財團法人的公益本質,行政院已經二次將醫療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重點包括:醫療財團法人收入結餘應優先提升員工待遇及增聘人力,並要求增設監察人、董事會成員納入員工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以及主動公開捐助章程、財務報告、關係人交易等。若能順利修法,可讓法人自治以及政府監督管理更公開透明,也更有效率,更能提升員工士氣,也可讓醫院獲得社會各界更多的信賴、肯定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