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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食品容器具全標示,106年7月正式上路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5-04-20
  • 更新時間:105-04-20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6條規定,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同時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要求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則應於販賣前依規定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衛生安全,與其使用方式有密切關係,因此,為使食品業者及消費者能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並正確使用,衛福部持續加強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標示管理,除已於103年6月19日整併公告應依食安法第26條規定之品項外,並考量相關業者調整標示標籤作業時程等因素,即日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則均應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透過標示亦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盛裝或接觸食品,且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明確告知正確使用該產品的方式(前述各品項及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衛福部強調,業者產製各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規定,同時應依法明確且如實標示其產品資訊,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也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以上資訊均可參見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裝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