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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檢調調查「台灣卡○○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涉嫌竄改奶油白醬及奶油起士醬有效日期案」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1-13
  • 更新時間:105-01-13
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105年1月12日配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計5個單位,至「台灣卡○○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等處進行搜索,查獲「奶油白醬」及「奶油起士醬」2項產品涉嫌進行有效日期之竄改,現場封存該2項產品共計110.2公斤,隨即通知所轄衛生局至「台灣卡○○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之下游餐飲門市計8家下架回收違規產品,涉嫌門市違規產品計下架回收61.1公斤。
本次稽查行動於「台灣卡○○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現場發現酒精、菜瓜布、標籤貼紙(有效日期105.02.16)等疑似變造有效日期之工具,並比對上下游業者生產紀錄、出貨紀錄等資料,查獲該業者疑似將逾期產品(有效日期2015.08.09)以菜瓜布及酒精擦拭最小單一包裝上打印之有效日期,改於紙箱外箱(100包/箱)黏貼印有效日期105.02.16之食品標示,再以贈品方式提供涉嫌之下游餐飲門市使用。
食品逾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本案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且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