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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藥粧店聯合稽查計畫」查核結果(2)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1-25
  • 更新時間:105-01-25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聯合全國21縣市衛生局(連江縣除外,因無藥粧店)執行104年度第2次「藥粧店聯合稽查專案計畫」,總計查核161家次、1430件產品。稽查結果分別於1家藥粧店查獲由非藥事人員販賣藥品、1家藥粧店查獲藥師違反藥師法第11條規定涉二處執業,皆已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裁處;另查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疑涉標示不符規定共28件(如附件),皆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中。
食藥署表示,「藥粧店聯合稽查計畫」係針對161家藥粧店,進行查核其藥事人員是否有親自執業,或由未具藥師身分者販售藥品等違法情事,並查核其是否有開架式陳列處方藥、販賣售偽劣禁藥等情形,以及查核其所販售血壓計、血糖計、血糖試紙、洗臉用化粧品、眼部用化粧品等產品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食藥署重申,依藥師法第24條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15條第1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依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違者,依藥師法第2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藥事法第46條規定,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違者,依同法第92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刊載,違者,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食藥署呼籲民眾選購醫療器材或化粧品時,應仔細看產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以保護消費者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