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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104年12月29日配合臺中地檢署及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等檢調單位執行走私香菇稽查專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1-01
  • 更新時間:105-01-01
標題 食藥署104年12月29日配合臺中地檢署及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等檢調單位執行走私香菇稽查專案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104年12月29日配合臺中地檢署及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並會同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彰化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26個單位,分別針對北、中、南共計14處販售或倉儲地點是否有違規使用違法添加物及大陸走私香菇之情形執行同步稽查。經查案內14處場所均未發現有違規使用不明添加物之情形,現場抽驗3件台灣香菇檢驗殘留農藥,檢警共計查扣疑似大陸走私花菇8.5公斤、川耳31.49公斤、黑木耳18,940公斤及香菇827.54公斤,後續將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交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同時,食藥署於桃園市「桂蘭山產行」、臺中市「鴻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倉庫)」、「玉山香菇」及「坤旺香菇農場」等4家業者,發現有天花板髒污、食材未離地放置、倉儲未設紗窗紗網、員工無體檢報告等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缺失,已責令業者限期改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者依同法第44條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食品如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建議消費者在購買相關產品時應儘量選擇有信譽之廠商,亦呼籲食品業者應熟稔目前法令規範,重視產品製程、作業環境、從業人員衛生及倉儲等自主管理,維持產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