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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食材改製產品案」稽查結果說明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5-01-20
  • 更新時間:105-01-20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月18日及19日間會同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等單位,查獲「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以逾期梅花豬肉及生魚卵等食材改製「臘腸」及「熟魚卵」等產品供應給下游六縣市企業集團餐飲業計14家(威○頓、大○茶樓、精○火鍋、大○屋),針對「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廚房,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已封存涉逾期梅花豬肉及生魚卵原料、半成品及相關製品計12項,共22,044公斤。再查「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倉庫,查獲現場貯存其他逾期食材及食品計5項,共2,740公斤。
另針對「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游餐飲業者,各縣市衛生局已於第一時間將相關涉嫌產品下架共89.1公斤。
食品逾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本案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且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