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生效

  • 資料來源: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06-01-11
  • 更新時間:107-05-09

詳如附件: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