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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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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項。

三、「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
(三)電話:02-8590-7136
(四)傳真:02-8590-7072
(五)電子郵件:nhlin@mohw.gov.tw
(六)聯絡人:林小姐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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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對照表
  3.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